地震保险

地震保险保障范围:

地震保险保障范围一般包括因地震直接造成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等财产损失。此外,还可能涵盖地震引发的地面沉降、裂缝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震保险费率:

地震保险费率由投保财产的价值、所在地震烈度、建筑物抗震等级等因素决定。一般来说,位于地震易发区、建筑抗震等级较低的财产,费率会更高。

地震保险免赔额:

地震保险通常设置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扣除一定金额的免赔额。免赔额的设置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同时也能避免投保人因小额损失频繁理赔。

地震保险理赔流程:

当发生地震造成损失时,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清单、房屋受损照片等。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信息安排查勘人员现场勘察,核实损失情况,并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地震保险投保建议:


地震保险

据了解,地震保险,一直都是中国保险业应该触及却不敢触及的领域,这是因为在大灾面前,险企的赔偿能力受到严峻的考验,一个不小心,一场地震可能让整个保险业赔的倾家荡产。国内没有真正的地震险,而且在绝大多数其他可能涉及的险种中,地震也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渐渐地,将地震涵盖进责任范围的保险也问世了。

地震保险发展几经周折

我国的地震保险发展几经周折。由于唐山大地震的影响,我国在恢复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就开办了地震保险。然而仅隔6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事实上中止了地震保险。

2000年7月,保监会正式确认将地震保险列入附加险种,但目前我国财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都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设定为“除外责任”,有小部分保险公司即使推出地震附加险,但收费较高,投保率非常低。汶川地震后,外资财险商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就推出了一款家财险,在主险后可附加承保地震险。不过,昨日,记者致电苏黎世保险方面得知,该产品也已停售几年了。

在去年9月,中国保监会就选定云南、深圳两地作为巨灾保险试点。其中,云南开展地震保险,深圳开展综合巨灾保险。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于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出台的时间却一再推迟。

我国地震保险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发展初期(1951~1958年)。20世纪50年代初,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具体推动,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绝大多数财产都办理了财产强制保险。其中,地震属于基本责任范围。在这一时期,我国具有广泛的地震保险供给。但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保险业务,地震保险自然也就停滞发展了。

第二阶段:恢复时期(1980~1996年)。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下,地震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这个时期,面向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车险、船舶保险、货运保险,面向居民的家庭财产保险,面向农民的农业保险,均包含了地震风险保障,地震保险实现了普遍和充分的供给。

第三阶段:限制与规范发展时期(1996年至今)。1996年,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的限制。然而,考虑到地震保险的市场需求,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3年,保监会完成并提交了《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研究报告》,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求深入研究地震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

地震保险国外经验借鉴

【日本】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有:

一是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各非寿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险险种,又是非强制的,民众可自愿参加。

二是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形成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风险责任的体系。具体而言,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上17300亿日元以下,超过1100亿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0%,政府承担50%;如果损失总额超过17300亿日元,则最高赔付总额为55000亿日元,超过17300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政府承担95%。在承保流程方面较为复杂,一般流程是:先由各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额转分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各保险公司分入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同理,在出险时,由投保人直接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原地震保险公司受理后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日本再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再保险公司根据再再保险的约定分别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日本政府提出再再保险金赔付请求,自身也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三是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居民的住宅以及与生活有关的财产(家财),地震保险不能单独购买,必须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住宅综合保险、普通火灾保险等主险之后,作为附加险购买。保险金额为火灾保险总保额的30%—50%。其中,建筑物地震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财地震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日元。在费率上,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保险费率则根据建筑物的抗震、防震性能以及建设年代的差异等因素而确定。

四是提供相应的税收支持。根据日本政府2006年修订的税收法规,地震保险的纳税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5万日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25万日元作为地方居民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从实施至今已有40多年,历经了包括阪神大地震在内的多次重大地震灾害的检验,总体上发挥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新西兰】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是:地震发生造成损失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当地震损失超过2亿新元时,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如果损失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在2亿新元范围内承担,超过2亿新元的则由再保险人承担;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地震委员会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当地震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负担剩余赔付支出。地震委员会则每年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积累约 56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保费(目前住宅地震险保费为50新元、个人财产地震险保费为10新元,住宅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个人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