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预防费征收与缴纳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工伤预防费,费率由市政府制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征收。

预防费使用范围

工伤预防费仅可用于预防工伤事故的支出,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事故调查与分析等。

预防费管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预防费管理,委托市工伤预防中心具体负责经费审批、发放和监督使用。

预防费使用审批

企业申请使用工伤预防费需提交申请书、预算和相关材料,由市工伤预防中心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支出不得使用工伤预防费。

预防费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预防中心、财政部门等单位共同负责工伤预防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或挪用预防费的行为严肃查处。

预防费公开

企业应定期向职工公开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武人社规〔20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武汉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预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论证、集体决策;规范管理、安全合规;公平公开、强化监管;谁提出、谁招标,谁组织实施、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