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改革目标

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多层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转型升级,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个人账户归属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改革前个人账户全部结转到个人账户过渡期内,执行原有政策。改革前形成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余额转入个人账户过渡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和收益不得提前支取或用于调整待遇。

缴费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缴费由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养老金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历年计入本金及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调整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每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调整待遇时,以改革前养老金为基数,在增加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根据《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柳政办〔2016〕10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资格确认及核对

根据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度要求,拟从2016年12月起,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市社保局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因此,各单位须抓紧按照以下时间点完成参保资格确认及核对工作:

1.各单位未办理资格确认工作的,务必在11月1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后果由单位自行负责。

2.已办理资格确认的单位,务必在11月15日前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参保登记、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和过渡期缴费明细核对确认。

3.各单位务必在11月30日前完成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申报、过渡期养老待遇结算工作。

二、配合人社部门确保完成绩效考评目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体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着对本单位干部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好基础数据采集及参保登记工作。此项改革工作已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目标任务,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配合人社部门完成考核指标,未按时完成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将在全市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