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取消报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问:此次取消报销后,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报销生育保险住院费用仍然需要提供《参保生育保险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生育保险就医明细清单》等基本材料,但无需再提供相关发票、票据等材料。

问:取消住院费用报销后,如何核销医保费用?

答:取消住院费用报销后,医疗机构将直接将费用与相关部门进行核销,参保人员不再需要自行垫付费用,也不需要再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问:取消报销时间范围是?

答:取消住院费用报销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问:取消范围是否包括异地就医费用?

答:是,此次取消报销范围包括异地就医费用。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就医地医疗机构对接核销,无需再提供相关发票、票据等材料。

问:取消报销后,生育保险的报销待遇是否还有其他调整?

答:除了取消住院费用报销外,生育保险的其他报销待遇保持不变。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节育手术费等。


京医保中心发〔2019〕1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经研究,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实现了生育保险住院费用审核信息化,取消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持卡结算住院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生育)》。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