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因生活困难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一般不超过职工实际支付或偿还的住房公积金和利息,具体额度根据提取用途而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或偿还的贷款本息;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频次

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能在特定时间段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后可再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支付房租,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提取,以支付实际房租为限。

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职工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收入证明等。具体材料根据提取用途而有所不同。

提取流程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后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资金发放到职工指定账户。

提取限制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一定限制,包括提取时间限制、提取次数限制、提取额度限制等。具体限制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而定。


通房金管委[2019]7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核、批准、支付等管理事项。

第三条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监督、管理工作,中心下属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其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缴存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取;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在缴存地未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此项提取,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在受理时,须按提取人所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给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