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