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缴存范围

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且未参加内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上年度实际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

港澳台同胞和用人单位各按工资性收入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

港澳台同胞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缴存渠道缴存住房公积金。

使用条件

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支付房租的;
  4.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 出境定居的。

提取限额

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余额的30%。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云南昭通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以及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保障在云南省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金〔2018〕2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缴存、自愿缴存、与本市缴存职工平等享有使用权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四条 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港澳台同胞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