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19〕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154号)的要求,现将《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为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二、评估原则

1.客观性。评估人员应按照评估操作规范,通过询问、观察或其他手段评价评估对象,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结果。必要时可询问照护人员或周边人员。

2.真实性。评估人员、评估对象和照护人员对评估过程、信息可靠性进行确认。

3.公正性。评估工作不受外部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

4.保密性。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和评估信息,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三、主要参数项目的评判依据

(一)基本生活活动能力

1.进食

(1)正常。使用餐具、搅碎或切断食物、夹取食物入口、咀嚼、咽下食物等进食步骤能独立完成的,且进食过程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视为正常。

(2)部分依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食步骤需要语言帮助;需他人搅碎或切断食物;其他进食的某一个步骤需要他人少量的动作帮助才能完成,视为部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