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转移

跨省转移

若在上海参保后异地就业,可携带《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表》(由参保人自行向上海市社保中心申请)到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转移成功后,上海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累积计算,享受全国统一待遇。

跨市转移

上海各区县之间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简便。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转移成功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并,并按新参保地相关规定计算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转移所需材料

养老保险转移所需材料包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表》、《社会保障卡》、《参保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其中,《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表》可在上海市社保中心或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转移时间限制

养老保险转移不受时间限制,参保人可在任何时间办理转移手续。但需要提醒的是,转移后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会追溯计算以往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齐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转移手续办理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可在上海市社保中心或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需携带所需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工作人员会审核材料并办理转移手续。一般情况下,转移手续可在一周内完成。

转移后的待遇

养老保险转移后,参保人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自行缴纳。转移后,参保人可享受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


上海养老保险转移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需办理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的,应到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申办单位需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需携带《商调函》或辞职等批文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个体工商户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生退工,需办理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的,应到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申办者需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证明。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申办条件:单位招(录)用、聘用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申请材料

1.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②机关单位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复印件;

③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2.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持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参保的人员,需携带《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②征地一次性缴费人员,选择只缴纳失业、生育、工伤保险,需携带加盖有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完成征地一次性15年缴费”确认章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社保中心按以下办事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社保中心给予当场办结。不收费。

申办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