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缴存管理,保障职工住房需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对嘉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嘉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在册在岗和离岗休养、带薪工伤、带薪病假的职工)和返聘离退休人员。

调整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个人上年度单位发放的税前总收入除以12。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相关数据。

上限和下限

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嘉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4557元,下限为1750元。

抵缴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职工抵缴基数。

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12%,其中职工缴存比例为5%-10%,单位缴存比例为5%-12%。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缴存。

调整时间

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有关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1.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考核奖励等项目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口径为:月缴存工资基数=按月发放部分+按年度发放部分,其中,按月发放部分按2015年12月应发工资数计算;按年度发放部分按所属2015年度的年度发放项目收入之和除以12计算(虽在2015年度发放,但属于2014年度的项目不得计入。)。

各部门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参照本单位同级别同类人员套算。

2.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30240元。

(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

1.领表。请各部门(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登录嘉兴住房公积金网(www.jxgjj.com)下载调整表格,并布置下属单位。

2.测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口径对职工缴存工资基数进行测算并填写调整名册表。调整名册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审核。各部门(单位)把填写完整的调整名册表直接报送市财政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审核后由各业务处室转交综合处,再由综合处集中送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网上申报。各部门(单位)登陆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审定的调整数据进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申报工作。具体操作请查看《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网上办理操作说明》。

(三)调整中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