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就业登记制度调整

根据北京市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乡就业登记制度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取消就业登记证,实行就业备案制;将城镇户籍就业和农村户籍就业统一纳入就业备案范围;就业备案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不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就业备案流程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登记服务系统为职工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岗位等信息。

就业备案查询

职工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登记服务系统查询自己的就业备案信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单位所聘用职工的就业备案信息。

就业备案证明

职工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登记服务系统打印就业备案证明。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该系统为职工打印就业备案证明。

就业备案有效期

就业备案有效期自备案之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的,就业备案有效期至劳动合同或协议终止之日止。

就业备案注销

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登记服务系统为职工办理就业备案注销手续。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