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浙江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符合相关条件且正在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领取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死亡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的父母;
  • 死亡工作人员父母均已死亡的配偶;
  • 死亡工作人员配偶一方已死亡且没有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 死亡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死亡工作人员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已死亡的父母一方再婚的;
  • 死亡工作人员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者死亡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已死亡的配偶。
  • 发放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从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按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遗属个人账户。

    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遗属凭死亡工作人员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子女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其所属机关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其他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旨在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关心关爱,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到位。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21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