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客体。具体而言,可分为: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为标的。例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以被保险人的财产为标的。例如,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家财保险等。

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对第三者的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为标的。例如,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等。

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标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人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例如,出口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保险等。

保险合同标的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

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