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发<2018>19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助力我市精准扶贫,打赢扶贫攻坚战,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对象

在我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历年脱贫人口和退出人口)。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按20%比例予以二次报销。

三、其他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