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及缴存基数计算方法详见《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办法》。

缴存比例

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5%和12%。

缴存方式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缴存。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答

单位是否可以自行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不能自行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单位缴存基数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其调整。

职工上年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上年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在该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平均计算。如果职工上年度在该单位未工作满一年,缴存基数按照职工进入该单位后至上年度年底的实际工资收入平均计算。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否会受到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重新计算。贷款额度一般与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年限和贷款期限等因素有关。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会受到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受到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税前扣除,缴存基数的调整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和个税金额。


宜公积金<2018>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审核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础信息审核。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缴款方式、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等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同时申报调整。

二、缴存基数。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310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4578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749元);下限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国家及省驻安庆垂直管理单位仍可按省直单位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

三、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不低于5%,不得超过12%。

四、调整时间和方式。缴存基础信息及基数调整申报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各单位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复制单位缴存基础信息数据,并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由各单位填写审核,报市公积金中心办理。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的通知》(宜公积金<2016>28号)要求,按月足额缴存,不得拖延挂账。

特此通知。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