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和月缴额上下限标准公告如下:

月工资基数上下限

月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1890元;月工资基数上限为上年度泰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即2019年为13650元。

月缴额上限

月缴额上限为月工资基数上限的12%,即13650元×12%=1638元。

月缴额下限

月缴额下限为月工资基数下限的5%,即1890元×5%=94.5元。单位和职工的月缴额均按月工资基数的5%缴存,最低不得低于94.5元,最高不得超过1638元。

职工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职工不得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月缴额均按月工资基数的5%缴存。

缴存比例是否可以调整?

缴存比例不得调整,单位和职工的月缴额均按月工资基数的5%缴存。

是否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在2019年实际月工资高于月工资基数上限,需要由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部分为单位缴存额与实际月工资的12%之间的差额。

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转移至新单位或者提取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泰公积金﹝2019﹞2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 2019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5378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3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5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 2019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845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8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6元。

请各缴存单位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填报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电子版表格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拷取于2019年7月31日前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的调整工作。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