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基本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变更

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缴费比例不变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暂不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平均费率的8%,其中单位缴纳5%,职工缴纳3%;基本医保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纳6%,职工缴纳2.5%。

缴纳期限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缴纳期限为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职工休假、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

社保经办机构

潮州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经办机构为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和职工可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潮医保〔2020〕16号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9〕1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两项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统一参保登记

各参保单位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实现应保尽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仍按原渠道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他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统一基金征缴

2020年7月1日起,两险保险统一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计算。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