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门诊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报销,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性病的门诊检查、治疗、康复等费用。

大病保险个人自付比例

大病保险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不同类型有所不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负担比例为15%,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有15%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负担比例为10%,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有10%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大病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发生大病费用后,需要先到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将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方式可以通过社保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大病保险报销上限

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有上限。每年报销限额为20万元,其中,门诊费用报销限额为6万元。超过报销限额部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大病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费用,可以凭就医证明、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报销手续。异地就医报销按照参保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第三条城乡居民在参保县(区)域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普通门诊起付线和年度基金报销限额分别为40元和13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免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基金报销限额为260元。

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

第四条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第五条普通门诊报销金额计算公式为:(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年度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