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开户登记

第五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需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居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3、个人结算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第六条 申请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属正常缴存状态的,则不符合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