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或身故、残疾等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基础保障额度为10万元,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附加保障额度,最高保障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等待期为30天,等待期内发生意外事故不予理赔。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参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费,保障期为一年。

发生意外事故后,参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核实后,会根据保障内容赔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可以续保,参保人在保障期满前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进行续保。续保时,保费可能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有所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下称“意外险”)的管理和考核,规范经办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意外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承保保险公司意外险委托管理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意外险服务目标、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条 考核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定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意外险考核工作,天津保监局等部门参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依据本市意外险政策规定和意外险委托管理协议确定考核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健全与意外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审核、财务管理、统计报表、人员管理和信访投诉等制度,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

(二)经办服务方面。配备与意外险经办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优化经办人员结构;加强岗前、岗中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审核依据充分,业务操作规范,案件定性准确,结案快捷高效;开展预防宣教和政策经办宣传,实现制度化和经常化;实施便民服务措施,建立绿色服务通道。

(三)信息管理方面。建立意外险信息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衔接;完善信息数据库管理,能够做好信息维护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数据运行安全。

(四)财务管理方面。财务管理实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意外险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降低管理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定期报送意外险资金运行报告。

(五)日常管理方面。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规避业务风险;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加强档案管理,纸介档案材料齐全、存放安全、有序可查,电子档案与纸介档案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