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参保对象

参保缴费

医疗保障范围

待遇支付

异地就医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医保部门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大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农村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建立贫困人口信息库。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税务部门牵头做好基金征缴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审核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