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农合政策

依据《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新农合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提高

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每人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0元,地方财政补助不少于40元。对贫困县和县以下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参合登记时间延长

参合登记时间由原来的6月30日延长至8月31日。在此期间,农民朋友可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或村委会进行参合登记,并缴纳相应费用。逾期不参合的,将不能享受当年新农合资金补助。

参合费用继续降低

2014年,各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将参合费用保持在低水平。全国平均参合费用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贫困县和县以下财政困难地区,参合费用可适当降低。

参合范围扩大

2014年,新农合参合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纳入参合范围。同时,继续对参合城乡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政策支持。

待遇范围增加

2014年,新农合待遇范围进一步扩大,将门诊特殊疾病、住院特殊疾病、健康体检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范围。参合农民可享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服务等全方位健康服务。

资金使用更加规范

2014年,将进一步加强新农合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各级财政将建立专项资金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同时,将建立健全新农合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为了认真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一)户籍为茨营乡的农村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茨营乡籍农村居民,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地后的失地人员及乡镇企业的农业户籍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三)招新、嫁入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参加居住地新农合。

(四)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五)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14年参合居民个人缴费6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新农合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各村委会要从执政为民、情系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筹资工作的重要性。筹资工作是事关农民医疗保障的大事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随筹资标准提高,筹资难度增加。乡党委、政府将新农合工作列入各村委会年度目标考核,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领导、措施、保障四到位,营造安定和谐的筹资氛围,迅速组织开展2014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2014年参合率必须达98%以上,确保筹资工作任务在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农民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键。在筹资期间,各村委会要组织领导干部进村入户,边宣传、边发动、边筹资。要利用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标语、宣传条幅或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及2014年的新政策,宣传新农合筹资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做法,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要结合参合农民典型受益事例全方位反复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参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按时按量圆满完成2014年新农合筹资任务。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随着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的开展,参合农户的信息准确性至关重要,否则,将给参合群众住院造成极大不便。各村委会要按照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运作,做好对参合农户和参合人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管理、核对工作。

1.为参合农民办理参合的筹资人员,在办理收款手续时,必须当时开具筹资收据,并将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填写清楚。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对照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实“参合人员筹资信息表”每个人相关信息,对姓名等各项信息误录、漏录的,要及时给予修改和补录。对于新增人员务必将参合人员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有关内容登记准确,完整可靠。保证收缴的参合资金和参合人员的核对清楚,做到钱、人、信息、收据四个一致。

2.农民参合数据信息,是申请中央、省、区补助基金的重要依据,是参合农民2014年1月1日能够按时享受到新年度的新农合补偿的保证。各村委会要在2013年11月20日前将核对准确的“参合农民筹资信息”报乡合管办进行系统录入,系统录入后填发《合作医疗证》,并保证及时准确无误地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

3.认真做好参合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农民参合信息档案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十分细致和繁杂。针对历年参合信息档案录入信息不全和发生错误情况,要求各村委会登记参合人员基础信息时,必须以家庭户口簿(身份证)为准,认真核实填写参合人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属性等信息,要做好校正工作,必须确保登记准确、项目齐全完整。

(四)强化督查,确保资金安全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明确规定农民参合费收缴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及时归缴参合资金。为防范农民缴费资金滞留和风险,各村委会收取的合作医疗经费按每7天一次存入乡合管办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并造册登记上报到乡合管办,乡合管办在核准参合人数和缴费金额后,统一上划到区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存储合作医疗基金。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律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票据。各村委会要严明基金收缴程序和纪律。新农合筹资一律以收据结算,收据上要注明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做到“票款同步”,并及时张榜公示,接受农民监督。所有新农合参合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侵占农民参合金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1.农民群众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标准参加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村委会负责组织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的行为,不得强迫任何机构和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不得虚报参合人员。

2.参合人员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23号)执行。各村委会在筹资工作中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参保范围,严格区分各类人群,避免遗漏和重复参保,认真组织好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对全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由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资助标准与当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相衔接。

4.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儿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应由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