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对象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

保障内容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死亡、丧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保费标准

按每人每年保费20元标准收取。

保单管理

由各单位统一购买,并指定专人管理保单,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变更、理赔等事项。

理赔程序

发生事故后,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及时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到场调查,并按合同规定及时理赔。

费用负担

保费由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研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波的省属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