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而放弃行使权利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未提交必要的材料、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等。一旦保险人弃权,就不得再追究被保险人的责任。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法律原则,禁止当事人在其主张或行为上自相矛盾。保险中,禁止反言的原则禁止保险人就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陈述或行为。例如,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认保险责任,但后来又反悔否认责任,则构成禁止反言,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区别

弃权与禁止反言虽然都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性质和法律效果不同。弃权是保险人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而禁止反言是强制性的法律原则。弃权后,被保险人不再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而禁止反言后,当事人需承担自相矛盾的后果。

弃权的条件

保险人弃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2)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违反合同;(3)保险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弃权意图;(4)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禁止反言的例外

禁止反言原则有例外情形:如果当事人基于错误或欺诈而做出陈述或行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例如,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的虚假陈述而承保保险,后来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的效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当保险合同的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后,在将来是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的。所以弃权与禁止反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是不能反悔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也主要是为了约束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

举个例子来说明,小黑是一位保险代理人,某次他为一位客户办理一份人身保险,但他在审核的过程中,并没有对投保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就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所以并没有留意到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疾病。在他为该客户投保之后,如果在保险期间这位被保险人因病死亡,保险人也不能因为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