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对保就业、稳岗位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稳岗拓岗,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稳岗压力较大、吸纳就业较多的企业。

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条件且尚未享受失业保险阶段性缓缴政策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缓缴期限自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缓缴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50%。

稳岗返还

对2023年12月31日前维持职工参保缴费满12个月且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水平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5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增就业人数×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保障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可持续的条件下,通过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推助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扶持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市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