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焦作市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购建租赁住房或房票

职工持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购建或租赁住房相关凭证,可提取职工提取额和单位提取额之和。房票提取应符合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房票制度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外,还申请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提取额和单位提取额之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修缮自住住房

职工持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共有权证明文件,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提取额和单位提取额之和,用于修缮自住住房。

提取公租房租金

职工持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可提取职工提取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单位提取额不得提取支付公租房租金。

提取其他用途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取职工提取额:1. 职工死亡的;2. 职工出国定居的;3. 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焦公积金 〔2018〕39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完善提取业务办理手续,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豫建金管〔2018〕1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以下提取业务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 同一套房屋只允许提取一次。首付款比例为30%以上。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此限制;

2. 购买本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只含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个人要件、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明细表、显示主借款人的该笔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偿还本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借款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该房屋正在施工,在主体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前来办理申请,已建成的房屋不予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