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调整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3025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3676元,调整比例为4%。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调整幅度

此次调整为定额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4%,月人均调整额为118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4%,月人均调整额为141元。

调整时间

从2023年1月开始执行,按月发放,补发2023年1-2月的调整差额。

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渠道足额保障。

个人账户

本次调整不涉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仍按规定管理使用。

异地居住

对于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将按规定发放到其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并按照居住地物价水平适当调整。


吉林上调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10月11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另外,《通知》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