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补充保险待遇内容
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内容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高额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参保资格
城乡困难群众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五类人员。
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参保方式
城乡困难群众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会向保险公司申报参保,保险公司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核实后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受益时间
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受益时间为一年,逾期未缴费的,终止待遇。
保险合同约定
参保人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缴费标准、受益时间以及保险责任的免除等事项。
理赔程序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审核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博州政办函〔2020〕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州党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博州政办发〔2018〕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边缘户为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象(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参照新卫医函〔2019〕91号文件规定的患有32个大病专项救治患者执行)。
二、新增保险对象由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扶贫办确定,应做到应保尽保,由医疗保障部门汇总造册人员名单并报承保机构。
三、新增保险对象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人缴费金额为150元。各县市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100元,个人缴纳50元。
四、实行年缴费制度,缴费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先缴费后补助,当年缴费当年享受(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因动态管理清退的参保对象保险待遇到保险期满为止,新纳入且已错过缴费时限的参保对象动态参加本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六、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合同。
七、承保机构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进行“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八、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象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保险对象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场、街道负责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村队、社区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指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财政、医保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九、本通知由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