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已享受一次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原5年后方可再次提取的政策,调整为3年后即可再次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一次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提取金额上限从账户余额的40%调整为50%。

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已按规定享受过一次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再次提取:1.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方式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掌上住房公积金APP、柜面等方式申请提取。

提取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申请表、身份证、婚姻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2.选择提取方式并提交申请;3.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提取金额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次可提取账户余额的5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停止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说明

2018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对湖南、广西、江西等省(自治区)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取消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政策”的要求。2018年6月,广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公安厅印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取消装修提取政策。为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按照上级部门的整改要求,我管理中心从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说明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南金管〔2015〕2号)的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时对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进行调整,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租赁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限额计算公式为:南宁市城区商品住房租金均价×公共租贷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其中,南宁市城区商品住房租金均价是依据《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推算确定为12元/㎡·月;公共租贷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十三条“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 的规定确定为60㎡,所以此次确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为12元/㎡·月×60㎡=720元/人·月。调整后,较之前每人每月的最高提取限额480元提高了240元,更好地满足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四、根据“自发布之日起,租住商品住房的无房职工,每人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调整为720元”的规定,具体办理提取时可提取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相应限额”的规定,如果张三上一次办理租房提取的时间是2018年3月,本次来办理租房提取的时间是2019年4月,则可提取额度为480元×12个月+720元=6480元,即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可提取额度按未调整前的480元/人·月计算,2019年4月起按调整后的720元/人·月计算。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