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豫建金管〔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压缩审批时限。楼盘备案及个人贷款自受理之日起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楼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站予以公示;准予贷款的,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楼盘或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应根据市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要求受托银行按照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及时发放贷款。各管理部应加强对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严格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报市中心扣减其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市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