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1. 将结缔组织病中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血管炎等病种调整为: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血管炎

2. 将消化系统疾病中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病种调整为: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结肠造口术后腹泻

3. 将呼吸系统疾病中肺动脉高压等病种调整为: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 将泌尿系统疾病中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种调整为:慢性肾功能不全、终末期肾病

5. 将内分泌及代谢疾病中糖尿病等病种调整为:糖尿病、糖尿病足

三、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榕医保文〔2018〕133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82号)有关精神,现将调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5个病种纳入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下表: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