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7月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款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条款内容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实施说明
从9月1日起,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因此,对于9月1日(不含1日)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较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金额较少、且原计划待住房贷款还清后,准备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职工,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9月1日(含1日)后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就不能按“还清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