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职工在外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存地与天津市签署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协议;

2. 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 职工符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所需材料

1. 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 职工身份证明;

3. 购房合同或协议;

4. 首付证明;

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三、贷款额度

职工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作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可根据其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及个人收入情况申请贷款。

四、贷款利率

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在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政策规定认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享受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

五、还款方式

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津公积金委〔2018〕8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支持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住房,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三、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要件等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