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1. 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总体目标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就业创业,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向好。

2. 重点扶持企业吸纳就业

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以岗代训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补贴。对招用见习人员的企业,给予见习补贴。

3.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人才供求登记、职业指导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4. 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所、设备、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就业。

5. 加强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学徒制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6. 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落实失业保险、最低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困难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兜底保障。

7. 加强监督和考核

建立健全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利、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菏政发〔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经2019年3月12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支持企业发展,稳定扩大就业

1.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菏泽海关牵头负责)

2.加大援企稳岗政策返还力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