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稳定农业生产、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增收的作用。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农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维护农作物和种 养殖业稳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农业保险保障规模显著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功能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效能明显增强,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

包括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农业保险保障功能、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效能、强化农业保险监管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等五大方面。

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完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强化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等多项具体措施。

包括建立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纠纷调解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机制等多种保障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二)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三)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二、加强对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可依法自主遴选承保机构。

(五)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本县级区域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