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内容,旨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经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符合国家或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疾病目录的0至18周岁儿童。救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康复治疗费用。

救助内容

基本康复项目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训练、特殊辅助器具配置等,具体以市残联制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为准。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根据残疾儿童的康复等级和救助项目确定。一至二级残疾儿童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5万元;三至四级残疾儿童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救助程序

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审批通过后,委托市康复中心实施康复救助服务。

资金来源

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各级残联的康复基金。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效实施。

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救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确保救助资金规范使用,提高救助效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经市政府七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和七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救助范围条件及内容标准

(一)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