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单位是指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在岗退休人员。

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归集住房公积金。归集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归集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12%,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职工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或渠道,足额归集职工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按月缴存,归集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并与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归集。职工本人也可以自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或渠道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归集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归集基数、归集比例、归集金额、归集时限等。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划拨职工住房公积金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逾期归集的处理

单位逾期归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归集住房公积金金额的0.05%/天计算。单位拒不归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归集争议的处理

单位与职工之间因住房公积金归集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问答

问:哪些单位需要归集住房公积金?

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问:单位逾期归集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后果?

问:单位拒不归集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活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范围以缴存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依据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确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以下简称“归集业务”)活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严格履行各自在归集业务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中心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除符合本办法外,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管委会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事项;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八条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