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筹资机制等方面的统筹衔接。

整合后,城乡居民将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消除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障差异,提高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实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原则。

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有所提高。根据国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最低筹资标准由人均不低于880元提高至不低于1200元,门诊共济保障水平由人均每年不低于700元提高至不低于10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门诊共济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到人均每年1500元以上。

整合后,参保城乡居民缴费会适当增加。整合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不低于人均财政补助的3倍,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参保居民缴费负担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均财政补助与参保居民缴费的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城镇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合并实施,同时提高筹资水平。

整合后,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参保城乡居民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凭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身份认证,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参保城乡居民在异地就医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整合后,参保城乡居民可以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城乡居民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和《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部署,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全省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