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增量缴存制

住房公积金增量缴存制是指企业职工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已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按照职工工资增长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住房公积金增量缴存制,有利于降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激发职工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工资的5%-12%。缴存比例由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并由市房管局统一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最高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全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全年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可继续缴存,缴存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职工离休、退休或死亡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由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支出;生活困难;出境定居。


桂公积发〔2018〕5号

各缴存单位: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的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按低于5%(即1%、2%、3%、4%)的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