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方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认定程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待遇、丧葬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拖延或克扣。

职工对工伤认定或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案件时,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伤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伤保险执法环境。职工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知识培训,了解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桂政发〔2018〕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明确了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从本地实际出发,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规范参保缴费基数,加大稽核力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健全住房建设领域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的同时,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制定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措施,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各设区市要尽快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便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地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配备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背景的业务骨干,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工作经费,确保工伤认定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