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 已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及以上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标准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前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80%发放,分三个档次执行:

  • 第一档: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平均工资60%的部分,按60%发放
  • 第二档:月平均工资在全区平均工资60%-100%的部分,按70%发放
  • 第三档: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平均工资的部分,按80%发放

领取时限

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相关问答

什么是全区平均工资?

全区平均工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金如何申请?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

失业保险金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以就业吗?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失业人员可以自谋职业或应聘工作,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97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为962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04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858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