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职工退休后未再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高于最低提取限额;职工遇到的情况属于规定的提取条件,例如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单位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职工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书;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购房人及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遵守提取限额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提取限额的,不能提取;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得超过规定次数。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税收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税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处理

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职工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3日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三)大修自住住房;

(四)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五)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六)离、退休;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未再就业;

(九)出境定居;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之外的其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