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委〔2019〕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已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业务承办银行是指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业务承办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对业务承办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