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举报人是否必须提供真实姓名?

2. 举报人如何提供证据材料?

3. 举报案件的查证时间是多久?

4. 举报人如何获得奖励?

5. 举报人在举报后是否可以要求保密?

6. 医疗保障部门如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7.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诬告他人会有什么后果?


江医保发〔2020〕2号

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社保局,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和财政局: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细则。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