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经申报审核,对每名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2022年度全年的50%的稳岗返还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稳岗返还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短期难以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受限较大、人员暂时性停工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参保企业;重点保供企业,保障粮食、能源、医疗、通讯等重要民生领域稳定和供应。企业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要求,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于2023年2月10日至2月28日期间在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公示企业名单。

稳岗返还申报材料

参保企业需按要求准备《稳岗返还申报表》、《法人代表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稳岗返还审核程序

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将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稳岗兑现情况、失业保险缴纳情况等,确保稳岗返还补贴精准发放。

稳岗返还发放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将于2023年3月底前拨付至参保企业已开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备付金账户。


各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切实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特别是更好地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2020〕1—15)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放宽裁员率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他条件仍按《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呼人社发〔2019〕8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