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

长治市住建局、长治市财政局决定将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4400元和14700元,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2019年3月及以前已缴存且仍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进行调整,仍按原缴存基数缴存。

调整原因

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金〔2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城镇职工住房保障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缴存基数变化

调整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由13950元提高至14700元,缴存基数下限由4230元提高至4400元。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再按职工工资标准确定,而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状况,综合测算确定。

缴存比例不变

此次调整只涉及缴存基数,不涉及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5%,单位缴存比例仍为5%至12%。

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调整后,缴存基数提高的,月缴存额将增加,住房公积金积累也将会增加,职工购房提取资金时可提取的金额也会增加。缴存基数降低的,月缴存额将减少,住房公积金积累也会减少,提取资金的金额也会减少。

新缴存职工

2019年4月1日(含)以后新缴存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4400元至14700元确定。缴存基数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职工申请及本人工资水平,在缴存基数范围内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长房金发〔2019〕30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依据长治市统计局统计信息网2019年6月14日统计公告,2018年长治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75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5131.25元,调整我市2019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394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下限为:潞城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600元;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0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400元;其余均为1700元。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