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完善

2021年12月20日起,广东省将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此次完善后的措施,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待遇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有利于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养老权益。

适用范围

此次完善后的措施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就业或者居住,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广东省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

港澳台居民参加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广东省境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港澳台居民参加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具备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广东省的条件。

缴费方式

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待遇领取

港澳台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广东省境内居住,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可以按月汇付至其本人在境内的银行账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港澳台居民的养老保险相关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二、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三、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有关规定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