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门诊保障范围

根据《办法》,特殊病种门诊主要保障范围包括实体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等22个病种。

特殊病种认定流程

特殊病种认定由参保人所在地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医保局审批后认定。参保人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查询认定结果。

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组织认定。参保人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具体定点信息。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报销,报销比例为70%。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费、材料费等。

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确认必需且费用合理的,可按规定纳入使用。

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由市医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门诊监督

市医保局负责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参保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均有权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报市政府批准,新增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等六个特殊病种。现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特殊病种范围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下列病种范围内,且符合诊断标准(详见附件)的,均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透析治疗;

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失代偿期肝硬化;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精神病;

8.血友病;

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0.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