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下放相关问答

问:哪些机关事业单位属于下放范围?

答:驻济省属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省级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下放,具体以省编办公布的目录为准。

问:下放后,谁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答:下放后,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认定、送达认定书等相关事宜。

问:下放后,工伤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不会。工伤认定权下放后,工伤待遇不受影响,相关标准和程序仍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问:下放后,如何保障工伤认定质量?

答: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相关制度,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协助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

问:下放后,是否还有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答:是的。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等上级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对认定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问:下放后,工伤认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

答: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市人社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人社字〔2019〕25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驻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33号)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下放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事项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由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三、本通知印发前,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职工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仍按原渠道办理。

四、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