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①具有文山州常住户口或在本州境内工作的稳定收入来源;②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且近期6个月内连续缴存;③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④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个人住房贷款不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⑤符合《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家庭月收入、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其他因素共同确定。具体额度以贷款银行审批为准,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贷款期限由职工年龄、收入水平、还款能力和贷款银行的规定等因素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职工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职工逾期还款,贷款银行将按相关规定收取罚息。同时,职工还将面临征信记录不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受限等处罚。

职工提前还款,需提前1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由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因素确定。


文政规〔20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种类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应当坚持“资金安全、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审批业务,并由受托金融机构按照中心出具的书面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受权范围内行使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和审批工作,对受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承担责任。